当地时间3月25日,美国最高法院以9:0的票数推翻了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对Cox Communications(Cox)与索尼音乐之间互联网版权侵权案的判决。最高法院认定,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仅因知晓用户侵权而继续提供服务,不构成帮助侵权。Cox此前被判需承担的10亿美元(约合人民币69亿元)赔偿随之撤销。

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:网络服务商在知晓其用户通过其网络实施版权侵权行为后,如未采取终止服务等有效措施,是否构成“帮助侵权”。索尼音乐等主要音乐版权方主张,Cox在收到超过16万份侵权通知后,仅实施了警告和临时暂停措施,并未真正终止大量反复侵权者的账户,应为此承担帮助侵权责任,并主张10亿美元的天价赔偿。陪审团和第四巡回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,认定Cox需承担责任。

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“帮助侵权”的认定标准。Thomas大法官执笔的多数意见(共获7位大法官支持)指出,根据先例,构成帮助侵权仅存在“主动诱导”或服务“专门为侵权而设计”两种情形。法院认为,Cox作为仅提供普通互联网接入的服务商,其服务显然具备广泛合法的非侵权用途,且未主动诱导用户侵权。单纯知晓侵权行为以及未能采取充分措施阻止,不足以构成帮助侵权。

针对索尼关于《数字千年版权法》安全港条款的抗辩,法院回应指出,该法旨在为符合条件(如制定“重复侵权者需终止政策”)的服务商提供抗辩,但法律明确规定,未能进入安全港“不得对服务商的抗辩产生不利影响”。因此,不能反推出“未终止服务即为侵权”的结论。

Sotomayor大法官与Jackson大法官提交了协同意见。她们虽然同意本案中Cox不应承担责任,但对多数意见所设定的狭窄标准表示担忧,认为这可能削弱《数字千年版权法》保护版权人权益的立法意图。

此次判决明确拒绝对版权法中的帮助侵权责任进行扩张解释。美国最高法院认为,即便在线侵权行为猖獗,责任边界的划定仍属于国会职权范围,不宜通过司法判例创设新标准。